近日,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打麻將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的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通過相互配合作弊,在短短數日內騙取一名被害人7萬余元,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四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4年6月,任某某在欽北區一家臺球俱樂部內,結識了經營者黃某。得知任某某喜愛打麻將后,黃某萌生了設局詐騙的念頭。他隨即與方某合謀,決定以作弊手段在麻將桌上騙取任某某錢財。為確保騙局順利,兩人又拉攏了覃某與簡某入伙,由黃某負責邀約并提供場地,其余三人則在牌局中扮演“牌友”,通過暗號相互串通。
同年7月13日,任某某應約來到俱樂部。牌局開始前,四人設定了復雜規則,并約定使用微信小程序計分,每分代表20元。在隨后的“博弈”中,方某、覃某、簡某三人暗中配合,通過特定手勢或牌張擺放方式傳遞信息,相互喂牌、做大牌型,致使任某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輸錢”。為打消其疑慮,黃某甚至假裝與任某某組成“利益同盟”,共擔輸贏。至7月22日案發,該團伙以上述手法連續作案七次,累計騙取任某某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方某、覃某、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合伙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方某、覃某、簡某作用相對較輕。
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現。其中,被告人黃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違法所得應予退賠。被告人覃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覃某、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49000元、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簡某、覃某犯詐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各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責令黃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3600元。
法官指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四名被告人以“打麻將”為幌子,通過串通作弊、制造虛假輸贏,騙取被害人7萬余元,已遠超詐騙罪“數額巨大”(3萬元)標準。其行為并非普通賭博,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詐騙犯罪。法院依法對主犯從重懲處,對認罪退賠者從寬處理,彰顯了對設局詐賭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法官提醒:
麻將本為娛樂,但一旦摻雜金錢與“熟人局”,極易淪為騙局溫床。請廣大市民警惕高賭注牌局,切勿輕信“朋友邀約”;若發現牌友配合異常、輸贏明顯失衡,應立即離場并報警。娛樂須守法,遠離地下賭局,莫讓“自摸”變“自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