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駕
應該是駕校教練給學員上的第一課
這根“安全弦”
從學車第一天就要繃緊
然而
有的教練卻做出了錯誤示范
實在不應該
1月27日,靈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靈城中隊在轄區內查獲一起駕校教練醉酒駕駛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1月27日22時29分許,靈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靈城中隊執勤民警在國道G359線599公里處(三海加油站路口)開展夜間交通違法整治。民警對一輛車牌號為桂N3**9學的教練車例行檢查時聞到車內有濃濃的酒味,便對駕駛人陳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1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

經調查核實,駕駛人陳某某系本地某駕校在職教練,其駕駛的教練車屬于營運機動車,且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當晚陳某某飲酒后心存僥幸駕車上路,不料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作為傳授駕駛技能、普及交通安全法規的專業人員,陳某某本應以身作則嚴守交通規則,卻知法犯法醉酒駕駛營運車輛,其行為嚴重漠視公共安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民警當場對其進行嚴厲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不僅辜負了駕校和學員的信任,更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陳某某因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將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再駕駛營運機動車;同時其涉嫌危險駕駛的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的危害
營運車輛駕駛人酒后駕車,不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顧,更是置廣大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因此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相比非營運機動車而言,受到的處罰將更為嚴厲,并且會“飯碗”不保。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的違法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在此提醒
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