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7日,歷時近20年磋商博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是首個覆蓋全球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的生物多樣性養護與利用的規則,既是全球海洋治理多邊進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國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觀的生動實踐。

聯合國框架下的重要國際條約
《協定》作為聯合國框架下的重要國際條約,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礎上,以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生物多樣性為目標,聚焦深海遺傳資源、海洋保護區、環境影響評價、能力建設四大領域,為各國深海遠洋活動進一步確立法律規范,深刻影響國際海洋秩序?!秴f定》談判進程始于2004年,在2023年6月以協商一致方式獲得通過,并于同年9月開放簽署。
《協定》在多個領域完善了現有全球海洋治理規則,強調協調與合作,協定實施不損害現有涉海國際機制,尊重其職權,加強協作配合。該協定還預留了解釋與調整空間,設立五個附屬機構持續推進相關標準與指南的制定,確保其能夠適應未來科技與人類活動的發展,不僅彰顯多邊主義的勝利,也重塑了全球海洋治理的規則基礎,為協調各類涉海機制、防范生態風險、實現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與可持續利用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行動框架,為守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家園注入規則力量。

海洋生物的安全關乎國家安全
海洋生物作為維系地球生態平衡、支撐人類發展的核心戰略資源,是國家安全體系中不可或缺的“藍色基石”。在生態安全方面,海洋生物構成復雜的食物鏈與生物群落,維系海洋碳循環平衡,珊瑚礁、紅樹林等生物棲息地更是抵御風暴潮的“天然屏障”,守護沿海地區生態穩定與人身安全;在資源安全方面,海洋生物因其獨特的基因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端產業的核心戰略資源,支撐產業鏈自主可控與藍色經濟發展,成為突破資源約束的關鍵依托;在地緣博弈方面,海洋生物多樣性及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已成為國際競爭焦點,公海生物資源規則制定權直接關系國家海洋話語權與發展空間。
從生態屏障到資源寶庫,從經濟支撐到地緣籌碼,海洋生物的安全與海洋領域的穩定直接影響到國家整體安全。一些發達國家通過技術壟斷和規則主導爭奪資源控制權,使海洋生物成為地緣博弈的重要籌碼。部分發達國家在國際海洋合作領域奉行單邊主義,以“公海自由”為名推行霸權邏輯,通過排他性聯盟與軍事活動沖擊多邊規則體系。同時,海洋遺傳資源、深海采礦等領域大國博弈日趨激烈,海洋“公地悲劇”風險持續加劇,守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捍衛海洋合法權益,就是守護民族生存發展的未來根基。

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國力量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批準《協定》的決定。從參與談判到率先簽署批準,中國推動確立公平合理的規則框架,正從重要的參與方轉變為積極的實施者和治理推動者,推動構建合作共贏的全球海洋新秩序。中國始終是維護海洋和平的堅定力量,倡導走互利共贏的海上安全之路,不僅在理念上倡導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更在實際行動中積極踐行這一理念,堅決維護和支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權威和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作用,堅決維護各方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構建和平安寧、合作共贏的海洋秩序;全面參與聯合國框架內海洋治理機制和相關規則制定與實施,積極參與聯合國“海洋科學促進可持續發展十年(2021—2030)”計劃,推動設立“聯合國海洋十年規劃”金磚國家協調中心,與多個國家聯合開展海洋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方面,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實實在在的行動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同各國在污染防治、保護生物多樣性、海洋資源有序開發利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從提出“海洋命運共同體”倡議到推動《協定》生效,中國用實際行動證明,以多邊主義為基礎、以共同利益為導向的治理模式,為破解全球海洋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的矛盾提供了中國方案。面對當前復雜的海洋安全形勢,中國將持續深化國際合作,立足海洋強國發展理念,錨定《協定》核心條款筑牢法律與理念根基,通過生態保護協同、安全治理聯動等多維合作搭建實施路徑,聯合各國共建跨境海洋生態保護聯盟、海上安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國內法治與國際規則銜接機制,推動實現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國家安全的協同發展。